排污许可常见问题: 问:发生遗失、损毁的,如何补办? 答: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申请补领;遗失的,在申请补**应当在全国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核发**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发,并在全国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问: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表,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产品产能和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数量位置、排放方式和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 (2)自行监测方案; (3)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4)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清理整顿备案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7)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8)总量指标来源情况说明;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包括哪些主要内容,有效期是多久? 答: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承诺书等内容。 (1)基本信息包括: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二维码等。 (2)登记事项包括:主要生产设施、产品产能、原辅材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 (3)许可事项包括:排污口数量位置、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大气无组织排放源的数量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要求,主要包括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和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和信息公开等的要求。 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视为“无证排污”。 问:哪些情形属于无证排污? 答:《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况均属于无证排污: (1)依法应当申请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排放污染物的; (2)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3)被依法撤销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9年版名录》规定,对于按规定属于**管理或简化管理类别的排污单位,若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只进行了排污登记的,也属于无证排污。 问:哪些排污单位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答:发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版名录》),规定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行业范围和管理类别。排污许可管理分为排污许可**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三种类别。其中,纳入**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按时申领;纳入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按时开展排污登记。 《2019版名录》对管理类别的划分,主要依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1)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2)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3)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 问:排污单位如何开展信息公开? 答:《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应当在全国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全国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对于**排污单位,应通过其网站、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 包括:基本信息,产品规模、排污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评及其他环保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等。其他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可参照执行。 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申请前信息公开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1,《管理办法》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排污单位在提交申请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登记事项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通过全国管理信息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信息公开结束后,应对收到反馈意见逐条修改回应,并填写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2,纳入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以及排污登记管理的,*申请前信息公开。 问:排污单位满足哪些条件可以核发? 答:《管理办法》规定,核发**对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向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 (1)依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3)排放浓度符合本办法*十六条规定,排放量符合本办法*十七条规定; (4)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5)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变更。 问:哪些情形不予核发? 答:《管理办法》规定,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不予核发: (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2)属于**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问:哪些情形会撤销? 答:《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并在全国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1)追赶法定职权核发的; (2)违反法定程序核发的; (3)核发**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问:哪些情形应注销? 答:《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应当依法办理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3)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问:哪些情形属于无证排污? 答:《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况均属于无证排污: (1)依法应当申请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排放污染物的; (2)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3)被依法撤销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9年版名录》规定,对于按规定属于**管理或简化管理类别的排污单位,若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只进行了排污登记的,也属于无证排污。 问:违反的行为有哪些? 答:《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行为,将被依法查处: (1)*过排放标准或者*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2)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4)其他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依据《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单位存在上述情形的,将被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问:领取后,按证排污包括哪些要求? 答: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正本,严格按照规定的许可事项排放污染物,并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要求。主要包括: (1)排污单位承诺按照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 (2)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以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 (3)落实自行监测、环境台账、执行报告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问:排污单位如何规范环境管理台账记录? 答:环境管理台账指排污单位根据的规定,对自行监测、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等行为的具体记录。 记录形式分为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 记录内容包含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无组织、特殊时段)等 5 类。 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排污单位可登录平台进入“台账记录”模块,下载相应类型的台账模板供参考。 问;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依据《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包括: (1)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2)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问:排污单位如何开展自行监测? 答:自行监测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1)按照行业技术指南**自行监测方案; (2)开展自行监测活动可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开展; (3)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监测质量*和质量控制; (4)做好与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按地区相关要求,在**后 3 个月内,将自行监测信息与“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与共享平台”联网。 新承接的B公司是否可以仅办理? 详细问题:A公司在东莞市已**环保审批、环保验收合格等手续,但由于2018年经营不善,被****。我司B已成功****所得A公司,目前处于停产状态。在产品、产能、生产设备、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种类及数量等都不变的情况下,企业不属于发生重大变化,我司想咨询,我司可以继续使用A公司的环保资料,仅需以新承接的B公司办理相关就可以了吗,是无须重新办理环评手续了? 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不变化,仅建设单位变更,则*重新办理环评。对项目的环保要求仍按原环评文件及其批复的要求执行,并按及时变更等。《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四十三条规定: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以及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 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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